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市级)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
申请条件 1、 申报单位经营正常、信用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2、 申报的项目内容必须在项目指南范围内。 3、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填报。 4、 项目实施周期在两年内。 申报时间 1月份。 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用无偿资助和奖励方式: 1、 对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给与50%的配套支持。 2、 支持额度不超过总投资的30%,最高800万元。 3、 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示范应用项目给予总投资50%的资助,产业发展和政策研究项目由全额资助。 4、 对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流片费用30%的资助,最高500万元。 5、 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在进口贴息的基础上,由专项资金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6、 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另行制定。 7、 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另行制定。 8、 数字出版业另行制定,已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主管部门 市经信委 |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领域)
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经营正常、信用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2、申报的项目内容必须在项目指南范围内。 3、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填报。 4、各项目实施周期在两年内。 申报时间 1月份。 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用无偿资助和奖励方式: 1、对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给与50%的配套支持。 2、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总投资的30%,最高800万元。 3、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示范应用项目给与不超过总投资50%的资助,产业发展和政策研究项目全额资助。 4、对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流片费用30%的资助,最高500万元。 5、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在进口贴息的基础上,由专项资金给与配套支持,单个企业资助额最高200万元。 6、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另行制定。 7、数字出版业发展另行制定,已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主管部门 市经信委 |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
申请条件 1、企业成立两年以上;核心团队成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2、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发展潜力,处于行业领域前列,近两年营业收入平稳增长,连续盈利。 3、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以上50亿元以下、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或者100亿元以上,其中软件和集成电路营业收入占营业收入的50%。 申报时间 4月份。 资助方式及标准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奖励500万元。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奖励1000万元。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以上,奖励2000万元。 主管部门 市经信委 |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人员专项奖励
申请条件 一、软件产品设计人员 1、以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在软件企业工作一年以上;上年所得超过25万元。 2、从事产品设计、软件技术研究、系统分析、机构设计、程序设计、测试等工作。 3、其设计的软件产品上年获得软件著作权证书及检测机构出的检测证明材料。 二、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人员 1、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中工作一年以上;上年所得超过20万元。 2、从事系统及产品构架设计、功能设计、算法设计、可制造设计(DMF)、可测试设计(DFT)、硅知识产权设计、电路设计、电路验证、版图设计、测试程序设计等工作。 3、其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上年获得了《发明专利证书》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三、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人员 1、在工艺达到一定水平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集成电路高端装备企业中工作一年以上;集成电路装备企业人员上年所得超过15万元,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人员上年所得超过20万元。 2、从事集成电路领域光刻机、刻蚀机、清洗设备、抛光设备、物理或者化学气相沉积设备、检测设备等自主制造装备技术研发,装备工艺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芯片器件模型、设计规则、数据库及工艺研发等工作。 3、研发的集成电路装备或者其关键部件和材料上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申报时间 4月份。 资助方式及标准 1、专项奖励金额,由市评审工作小组计算和分档确定。 2、申请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的,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请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 主管部门 市经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