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市级)

 

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

(市级)

申请条件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设立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须的仪器设备和科研条件,研发投资应200万美元以上。

2、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研究中心总人数的80%

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设立程序

1、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由省级审批部门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内部设立研发中心:

1)设立研发分公司或独立研发部门,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审批,限额以下限制甲类企业,由省级审批部门审批。

2)外资企业设立独立研发部门,如经营范围已包含“研究”或“开发”业务的,应补报研发部门的材料向审批机关备案,如经营范围中未包含,应修改合同、章程,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报时间

常年申报

资助方式及标准

给予不同方式及资金的扶持。

主管部门

市商委

备注

1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也可以是外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2研发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研发中心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研发中心不包括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