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资机构(市级)

 

天使投资风险补偿

(市级)

申请条件

风险补偿的适用范围为201511日后投资于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

1、所称的种子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申报时间

常年申报

资助方式及标准

1、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60%给予补偿。对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投资损失的30%给予补偿。

2、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单个投资机构每年的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主管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