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企业(市级)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资金)

(市级)

申请条件

一、开拓资金支持内容:

境外展览会(分企业项目与团体项目)、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培育竞争新优势等。

二、申请企业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在上海,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

2、近五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财政性资金。

3、近三年未发生虚报瞒报,未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4、具有从事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专业人员,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三、申请境外展会(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本市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近五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财政性资金。

3、近三年未发生虚报瞒报,未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4、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四、其它:

企业或单位每年最高可申请10个项目。

上年度进出口额高于1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10个项目(不含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项目)。

上年度进出口额低于1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包括当年度获取进出口资质的新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不含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项目)。

申报时间

12月份。

资助方式及标准

详见《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主管部门

市商委、市财政局